VOCs治理设备的位置规划——防火间距、烟囱高度

发布时间:2021-12-17 16 :34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12-17 16 :34 浏览次数:

在VOCs治理项目中,总要涉及一些关于尺寸和布局的问题,除了环保设备本身的处理量(尺寸)外,烟囱高度、设备摆放间距/位置都是非常关键的信息参数,分享如下:

1.《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a.排气筒高度应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照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b.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无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这对于排放者是不利的,在排放速率不变的情况下,两个烟囱看做一个排气口,风量势必增大,因而对排放浓度提出更高要求);若出现三根以上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为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等效排气筒,以此与第三根,第四根取等效值,(换而言之就是先等效两个然后用等效过后的等效排气筒与第三根烟囱等效,以此类推),等效值得有关参数方法见下图:
1433209167512.jpg

c.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下图,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大或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下图。
1433305667512.jpg

d.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c.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1433387667512.jpg

2.甲乙丙级厂房带明火处理设备带明火设备安全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明确提出了厂房、仓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如RTO焚烧炉)的小防火间距,RTO焚烧炉RTO 焚烧炉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1433465767512.jpg

1433578467512.jpg

1434036167512.jpg

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1434098167512.jpg

1434202867512.jpg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0m。
1434298767512.jpg

与湿式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1434367067512.jpg

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至少为12.5m。
1434456667512.jpg

当然,有行业规范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来,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行业内防火间距有明确要求。

咨询解决企业废气治理,购置废气处理设备,了解环保行业知识,

联系汇科环保,咨询电话:400-825-7688


  • 实力雄厚
    经验丰富

  • 先进的技术
    强大的研发团队

  • 品质卓越
    精工细作

  • 自主研发
    废气处理设备

  • 专业
    售后服务团队

服务热线

400-825-7688 18610051395

地址:北京市金沙西街17号院3号楼

三河公司:北京东燕郊高新区科技大街

生产工厂:北京东大厂智能装备产业园

邮箱:673372942@qq.com

咨询热线:18610051395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1 三河市汇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冀1CP备18032915号-1

Copyright © 2021 三河市汇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冀1CP备18032915号-1